2005年2月1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借出20万轿车作“抵押”
没办理抵押登记拍卖难获优先受偿
赵暖芷

  事件
  李某和陈某之间常有业务往来。后李某从陈某处借款,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,约定陈某借给李某20万元,期限为1年;李某用自己的一辆轿车作抵押,并且将轿车连同行驶证等交给陈某使用。陈某认为轿车在自己手里,就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
  2004年5月还款期限届满,陈某要求李某及时还款,但此时李某因经营不善,已无还款能力,而且还有其他几十万元的债务。
  陈某起诉李某,请求拍卖轿车并优先受偿。
  说法
  本案中,陈某和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那么陈某能否就轿车因设立抵押而在拍卖后优先受偿,即本案中抵押有没有法律效力?
  根据我国担保法,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,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,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该案中,李某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却没有办理登记,所以该抵押合同是无效的。如果陈某诉至法院,请求拍卖李某的轿车,并以自己为抵押权人而要求优先受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。(赵暖芷)